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1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房屋出售居间服务的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出售位于上海市区 的房屋,建筑面积 平米,售价为人民币 万元整。
2、有无抵押 ,抵押人 ,抵押金额 .有无租赁 ,租赁期限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个月 天 .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户口本、房产所有权证书或证明甲方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处置权的其他证明。
2、 甲方不是产权人,应出具产权人已授权公证过的书面委托书。
3、 甲方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
4、 甲方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5、 甲方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承购人进行私下交易。
6、 委托期限内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因特殊 ……此处隐藏42188个字……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六、本合同签订前,出租人应向承租人出具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预租人出具预售许可证。并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其中将房屋出租给外来流动人员的,出租人还应出示公安部门发放的《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
七、本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当事人应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其中,属房屋租赁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属于商品预租的,外销商品房应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内销商品房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预租商品房竣工取得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当事人订立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后,再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领取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当发生重复预租、出租、租赁期间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后被处分等事实时,可以对抗第三人。
八、凡当事人一方要求登记备案,而另一方不予配合的,要求登记备案的一方可持本合同、有效身份证明等有关文件办理登记备案。
九、房屋租赁保证金是一种履约保证的措施。房屋出租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的数额由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租赁关系终止时,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应当归还承租人。
十、本合同文本可向市或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购取。双方当事人使用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认真了解各条款内容。
十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十二、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经纪机构代理或居间的,则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在本合同的最后一页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