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山房屋租赁合同
萧山房屋租赁合同1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出租给乙方位于萧山区蜀山街道湖东村自有的房屋一幢,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租赁协议:
一、出租的房屋为甲方自有的房屋一整幢,道地为公用部分,与甲方的厂房使用者共用。
二、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租赁期为五年。自20xx年10月1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止。
三、 经双方协商该房屋的租金为第一年28000元,第二年29000元,第三年30000元,第四年30000元,第五年30000元。如最后一年乙方回迁安臵房,则甲方扣除实际租赁的.月数(不足月按足月计算),退还乙方多交部分房租。
四、乙方于每年10月1日前一次性预付全年租金,打入帐号萧山农村合作银行,潘齐凯: 62285803.
五、 租房押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乙方支付给甲方,协议终止之日确认房屋完好并结清水电等一切费用后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六、 乙方自负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等一切费用及维修。
七、 房屋内甲方的现有家具统一存放于房屋四楼。
八、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转租、转借承租房屋。(2)拆改变动房屋结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从事有违甲方当地风俗的活动。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九、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自然终止。
十、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因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被迫终止的,甲方应按房屋实际使用的时间,退还乙方多交部分租金。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它未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20xx年8月6日
萧山房屋租赁合同2
合同编号:
出租方: 签订地点: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及有
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地址 ,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年日 至 日 止。
租赁期间,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如确需转租、转让或转借,应事先征得出租方同意。
租赁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第四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第五条 合同期内,出租房对房屋及其设施应负责修缮,以保障承租方安全使用;承租方应妥善维护房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其结构。
第六条 出租方若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方若出卖房屋,须在三个月前通知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条 违约责任:如有一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的,则应偿付对方违约金
第八条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报有关部门三份。本合同经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