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变更合同汇编五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变更合同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变更合同 篇1甲 方: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
乙 方: (员工工号: )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在 年 月 日签订/续订的劳动合同第 条第 款作如下变更:
一、变更后的内容
二、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加盖甲方劳动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公司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变更合同 篇2合同变更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双方的协商,改变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因此,不 存在原合同关系,就不可能发生变更问题。对无效合同和已经被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变更的问题。对可撤销而尚未被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人民法院或仲裁 机关裁决,而采取协商的手段,变更某些条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现象,使之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变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据 某项具体原则或标准。这些程序、原则、标准等可以在订立合同 ……此处隐藏1718个字……团也还不失其同一性,该房屋租赁合同应该仍然为该家团中生存者的共同利益而存续,并可以适当的人为代表而承继其租赁权。此外,还有持折衷说者认为,在有法定继承人时,由该法定继承人继承,但如有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人,即使不是法定继承人,该同居人也可主张继续居住权。
我国《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在这里所谓“生前共同居住人”并未有限制为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尽管在我国法律上不保护男女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但租赁房屋本身就是考虑到许多人道主义因素在内的,所以对其非法同居者也应同样对待,出租人不得以此为由而否认其继续租赁的权利。同样对于承租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共同居住人,如承租人生前一同居住的亲戚、朋友等,如有必要,也应该允许其继续租赁房屋。而且,我国《合同法》既未以与承租人有法定继承关系为继续租赁合同的当然条件,则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未主张继续租赁合同的,不能当然发生其承受租赁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
2.承租权是否可以转让
租赁合同虽然主要是金钱关系为主的双务合同,但也不排除其包含一定人格关系的可能。如房屋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一般在除了考虑租金之外,还会考虑到承租人的品行、爱好、个性等等特点,喜欢清静的出租人一般不会同意容易喧哗的承租人租赁其房屋,而大多数出租人更是不愿与品行不端的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以免给自己招来许多麻烦。所以,承租人原则上不能随意转让其租赁权,除非租赁合同中对此另有特别约定。一般情况下,承租人转让租赁权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权的,出租人可以此为理由终止合同。如因承租人之转让行为给出租人造成损害的,出租人还可向其主张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