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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借款合同三篇

时间:2021-10-13 07:06:09 收藏本文
【精华】借款合同三篇

【精华】借款合同三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借款合同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借款合同 篇1

出借人(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

地址:

借款人(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额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二、借款期限: 日,从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三、乙方借款年利率为_____,应于每月1日之前结清当月利息。

四、担保物

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车辆出质给甲方,并达成如下条款:

1、质押车辆情况

(1)车辆基本信息

车主名称:

车辆型号:

车牌号码:

颜色:

车架号:

发动机号:

车辆购置附加费证编号:

车辆商业保险:

(2)该质押车辆购买价值为元,现甲、乙双方商定该质押车辆的担保价值为 元。

(3)该质押车辆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此处隐藏3806个字……权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并凭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乙方、保证人均愿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自愿放弃抗辩权。

2、本借款合同所需的公证费由乙方承担。

3、执行金额的确认: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关有权通过乙方预留的地址以邮政特快专递(ems)或以电话对执行金额向乙方进行核实确认,乙方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时,如对执行金额有异议应于三日内持有效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持还款证据材料原件向公证处提出异议,公证处即可依据申请人申请的金额出具执行证书。如公证处无法按乙方预留的联系方式联系到乙方,亦或乙方改变本合同中预留的联系方式未书面通知公证处,则不论乙方是否接到公证处的《确认函》或核实电话,均视同乙方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并放弃对强制执行金额的抗辩权。

4、乙方、保证人各方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债务范围包括: 万元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等所有因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负担。

5、借款到期乙方不能依约还款,本合同各保证人愿意单独或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6、乙方联系电话为:

邮政编码:

乙方特快专递接收地址: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合同,补充合同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所有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甲 方: 乙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保证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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