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合同模板 > 劳动合同

【精选】劳动合同集锦五篇

时间:2021-09-28 17:06:32 收藏本文
【精选】劳动合同集锦五篇

【精选】劳动合同集锦五篇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劳动合同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一.社会力量办学教师一年一聘,教学成绩名列全乡前三名者,下学年直接聘用。

二.社会力量办学聘请的教师XX年下期月工资300元,XX年上期起执行等级工资。

三.学生人数在50人以上的班级,教师月工资为310元。

四.一学期内每流失一名学生,扣该班教师30元,每增加一名学生,当期奖励该班教师20元。

五.各校每学期四周内收缴齐学费。如有特困生,由该校写具证明材料,上报完小审批减免学杂费。

六.教师每学年扣押金200元,在第一学期第一、二学月每月扣除100元,被校方辞退或申请辞职批准后退还教师本人,工作未满一年,中途辞职的,不退还押金。

七.各校组长经费补贴:编制在五个班以上(含五个班)的,每月补救80元,五个班以下的,每月补助60元,不再报销旅差、通讯费。

八.从XX年下学期起,本学期成绩作为确定下学期工资等级的依据。

九.学期奖金根据当期收费情况确定,按联教计奖方案核算。

十.超工作量计酬,每月按公式(x–45)×1元发放超工作量奖(x ……此处隐藏2544个字……长沙某化工机械厂拒绝了徐先生的要求。

徐先生遂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因为徐先生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没有劳动合同的签约主体资格。徐先生与长沙某化工机械厂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应当是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应当由民法来调整,故不予受理徐先生的仲裁申请。

退休返聘不具签订劳动合同主体资格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王英帅律师认为,根据劳动法的基本理论,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应当具备主体资格,即具备完全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判断劳动者一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是劳动者的年龄须在十六周岁和六十周岁(男)或五十五周岁(女)之间。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由此可见,因为徐先生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已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长沙某化工机械厂签订的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合同,徐先生不能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

此“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合同”

王律师说,徐先生与长沙某化工机械厂之间的“劳动合同”实为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之间形成的是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受民法调整,而非劳动法调整。因此,徐先生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追究长沙某化工机械厂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精选】劳动合同集锦五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