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购买合同集锦六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购买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房屋购买合同 篇1甲方:
乙方:
20xx年11月28日,甲方购买在xx县民生路一街二幢住房一套,层向三楼左,面积125.5平方米。现因资金紧缺,急需出卖房屋,按原购价贰拾柒万壹仟零捌拾元(小写:271080元)出让给乙方。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要约和承诺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购房协议:
一、房屋范围:座落于xx镇民生路第一街二幢三楼,东为自有墙;南为自有墙;西为自有墙;北为自有墙。另包括门窗厨具、水、电、气设施与电器等和装修设施全部在内。
二、房屋价款:以售价每平米按2160元,房款共271080元,由乙方在20xx年5月30日前将全部付清甲方房款,并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三、产权证照: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并于20xx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毕,税费由乙方承担,否则,视为违约。
四、房屋交付:甲方于20xx年5月30日将其房屋及其所有设施设备交付乙方所有。
五、变更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解除,需甲、乙双方 ……此处隐藏7521个字……院的查封都是登记的,被执行人也不太可能隐瞒,登记部门更不能擅自办理登记,若这种情况发生,则要追求其法律责任,该规定明显带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且该规定只是明确登记行为无效,没有规定转让合同也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20xx年10月26日通过)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没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规定明确了被执行人的转让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法院的查封没有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其实该规定的基础都是转让合同是有效的,若无效就不可能对抗第三方,而且本条的规定也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xx年3月16日通过)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物权法》明确了合同是否有效依据合同法等规定,不登记不产生物权,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物权法的出台,明确了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无关。最典型的规定是抵押权,原来规定抵押不登记,抵押合同无效,但是物权法规定抵押不登记只是抵押权无效,抵押合同还是有效的。
购买查封房屋的转让合同应该是合法有效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房地产登记机关不受理转让登记,所以买受人也要注意不能取得所有权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