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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时间:2022-09-10 00:07:47 收藏本文
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发电主机设备供销合同,欢迎大家分享。

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需方)

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供方)

供需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界定。

1、“需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2、“供方”是指_________,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

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部分。

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十四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检验、施工、安装、调试、性能验收试验、验收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和各种文字说明),和本合同附件三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

7、“合同设备”是指供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示和规定。

8、“性能验收试验”是指 ……此处隐藏11271个字……副本40份;供需双方各执正本2份,副本18份。审查单位正本2份,副本4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二条供方须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主要设备分包商的名单提交需方予以确认,供方应从被需方确认的名单中选定最后分包商并通知需方。分包商一旦选定,供方不得擅自改变。供方应对分包商的过失、疏忽和/或其它任何违反合同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设备”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合同双方应指定2名授权代表,分别负责直接处理“本合同设备”的技术和商务问题。双方授权代表的名称和通讯地址在合同生效后的2周内通知对方。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百二十六条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作出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第一百二十七条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条款。任何一方不承担本合同规定以外的责任、义务、补偿和补救。

第一百二十八条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航空邮寄、电报、传真或电传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和/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供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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