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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

时间:2023-04-14 13:06:25 收藏本文
商品房销售合同

商品房销售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商品房销售合同1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订条约如下:

一、 甲方自愿将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出让,本合同一经签订,该房屋占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币小写: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在 年月 日乙方支付房款具体约定为:

房款全部交齐后,甲方给乙方开据收条,同时将此房手续和合同(由于此房没有房照)和房屋所有钥匙一并交给乙方。

三、甲方于年 月 日前将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给乙方,交房前因此房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预期不交示甲方违约。甲方负责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四、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五、上述房地产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契税由 方承担,向房产交易部门交纳的手续费由方承担。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 ……此处隐藏33538个字……/p>

第八条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来对待相对人在履行合同时的通知、告知事项,如因重大事项需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则应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通讯地址以特快专递的形式通知相对人,寄发特快专递的一方在邮局寄发通知或告知内容时的相关凭证可以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依据。在成都市市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3日视为送达日;在成都市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寄发特快专递后的第5日视为送达日,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在本协议签订后,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因住所地、电话等通信及通讯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均应以书面方式2日内告知对方。否则相对人因无法尽到通知义务的后果应由过错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人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前已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许可证(或者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及文件,买受人已了解并知悉上述法律法规、示范文本和证件所表明的内容,人还在签订本补充协议前,向买受人明示了《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予以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遵守该《极地海洋世界住宅板块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人已对《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及本协议中所有作黑体字标识的条款对买受人进行了充分说明,并对其他条款根据买受人的重述进行了说明,买受人在此承诺无异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出卖人:

授权代表:

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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