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在生活中,承诺书在我们的视野里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承诺书如经合同认可,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同履行。那么一般承诺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1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和《居巢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作以下承诺:
1、严格遵守“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用工管理,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对约定实行计件工资或以完成一定任务且支付周期超过1个月的,应每月预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工程结束后一次性付清;对跨年度工程,须在春节前20天内付清余款。对所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做到用工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需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3、如实提供企业用人情况、工资支付记录、财务账册和报表,开户银行账号等资料。
4、严格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履行公示停工程序。
5、告知农民工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的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
6、按指定银行账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7、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各项工作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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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2)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委托人手中,并由其签收。
三、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四、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系数N取值表
序号
工程合同造价M
(万元)
系数N取值
1
M<500
1.5
2
500≤M<1000
1.3
3
1000≤M<5000
1.2
4
M≥5000
1.1
发包人承诺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