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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灌溉用水协议书

时间:2021-09-28 21:06:17 收藏本文
农村灌溉用水协议书

农村灌溉用水协议书

农村灌溉用水协议书1

甲方:绥滨县乡镇供水开发公司(供水方) 乙方:绥东镇 村民委员会(使用方) 丙方:绥东镇人民政府(协调方)

为推动农村供水事业发展,满足群众用水需要,根据乙方申请,经水务局和丙方协调,甲乙双方决定对乙方现有水厂进行改造,利用现有水厂相关设施,以绥东供水站为水源地为乙方供水。现就工程建设维护管理等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责任

①甲方负责按水务局提供的设计进行供水主管道及蓄水池等相关设施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遇到需使用居民房前屋后土地、农民耕地及其它相关财物时,应由乙、丙双方协调,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丙方负责。

②甲方保证供水充足稳定,每天供水时间早5:00-6:00,中11:00-12:00,晚17:00-18:00,(注冬、春两季早晚顺延1小时)。

③甲方负责供水主管道维修及养护(即绥东供水站至 村外主管道)工作,在上述供水管道出现跑、冒、漏时发生的经济损失及相关责任,应由乙方、丙方负责赔偿,确保供水管网正常运行。

④甲方在供水高峰期间,安排供水稽查员对用户进行查水,有权对擅自使用抽水设备的进行收缴和处罚。

二、乙方责任

①乙方应每年年初一次性缴纳水费,具体交费时间应在1月30日之前,缴纳金额人民币 元,按县物价局核定水价标准以乙方用水人口数计算,人口数以村级台账为 ……此处隐藏3178个字……p>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组织施工,费用由乙方用水户承担。乙方单方面无权对村内管道进行改造,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7、水费计量实行总表校核,入户水表计量原则。总表为校核用,不作为供水站对村收取水费的依据。村内各用水户水表计量值作为甲方征收水费的依据。

8、供水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批准的价格执行。参考已建供水站和其他县市农村联村集中供水水价情况,供水价格居民暂按每立方米1.5元征收,居民以外的用水户暂按2.0元/立方米水价征收。当遇国家政策性水、电价格等调整或综合物价调整时,供水价格按照水务局及物价部门共同核定批准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

9、水费征收按月结算,用水计量周期为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水费由甲方管水员负责在每月的28-30日在村委会集中收取。

10、各用水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水费标准和用水数量交纳水费,逾期不交者,应加收滞纳金(每逾一天加收1‰)。经催交无效,逾期30天不交水费者,甲方有权限制供水,直至停止供水。

11、对在供水期间发现的私自改造、安装及偷水行为的用水户,甲方有权进行制止,并视情况给予该用水户上月用水量2-3倍的水费征收;对故意破坏供水工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用补充协议的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将成为正式协议的组成部分。

13、本协议已经乙方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甲方同意,协议的执行不受村换届及其他因素影响。

1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务局主管部门备案一份。协议自签

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邢台县供排水总站

乙方:×××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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