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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时间:2022-07-27 00:14:08 收藏本文
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通过它可以正确认识以往学习和工作中的优缺点,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总结你想好怎么写了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习律师个人总结 篇1

毕业后我就一直在律所工作,至今,也快两年了。时间过得真快啊!一眨眼,我已走到了实习的尾声,即将面临着实习律师到执业律师的转变。在过去的两年里,我学到了很多。在此,我不得不对我的老师们(赵琼花律师、谭宗成律师、周海明律师、何带勇律师)说一声谢谢!谢谢他们一直以来对我的包容与教导,尤其是谭律师和周律师,他从头到尾给予我的是最直接的指导,现将本人实习情况总结如下:

一、培养学习习惯。

律师的业务不会凭空而降,每一笔业务都是以与当事人沟通开始,而与当事人沟通,就需要实实在在的功底。我深深地记得谭律师对我的每一次教导,一开始他就严格要求我要不断加强学习,提升职业技能。他说,律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在竞争这么大的环境下,要想生存、并且要生存得不错,就要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坑蒙拐骗当然也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得一定的利益,但这绝对不是长久之际,任何一个优秀的律师都不可能是靠投机取巧出来的,只有把自身的能力提升上去,才是做好法律服务的正确方式。

而学习是获得知识的唯一办法,不管过程多么无聊枯燥都要让自己不断学习,不学习就 ……此处隐藏29513个字……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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